2025年12月13日,王作富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暨“刑法各论研究的方法——理论传承与创新”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研讨会将纪念活动与学术研讨相结合,聚焦“刑法方法论与解释方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个罪适用”“个罪解释及适用的难点问题”三个核心议题。研讨会得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实务部门代表,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云南大学、内蒙古大学、宁波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庆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纪念活动
纪念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黄京平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高铭暄教授作书面致辞。书面致辞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陈璇教授代读。高铭暄教授回顾了两次与王作富教授共同编写刑法学教材的经历,两人分别负责总则与分则部分,因此被人民大学的师生们称赞为“总则专家”与“分则专家”。高铭暄教授强调,王作富教授始终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其对刑法分则的钻研之深之细堪称权威。王作富教授独著或主编的《中国刑法研究》《刑法分则要义》《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等著作,已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经典文献,是他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研究和发展王作富教授关于刑法各论研究的学术思想,对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姜伟指出,王作富教授注重刑法学的应用学科定位,坚持理论源于实践、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必须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真问题。问题是实践的声音。真问题就是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别人没有研究过或者研究还不深入,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王作富教授的最大特点,就是他研究的问题都来源于司法实践案例,绝不臆造问题。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真研究问题。王作富教授并不醉心于学科理论构建,而是为实务而研究,不求全而求新,不求多而求深。研究问题并非仅仅提出观点或者浅尝辄止,而是深入详尽论证,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力求将问题讲准、讲深、讲透,以理服人。三是坚持对策导向,真解决问题。王作富教授以司法实务疑难问题为对象,以促进司法疑点难点解决为己任。王作富教授认为,学者的研究观点只有转化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的司法规则才具有实践价值,只有被立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所吸收借鉴才具有理论价值。姜伟强调,当前数字时代的犯罪形态日趋复杂,新型案件对刑法分则理论提出新挑战。王作富教授的学术思想及其对刑法各论的研究思路,对今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方法论创新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出席研讨会并致辞。胡云腾首先转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对会议召开的祝贺。对发扬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学理论和刑法学教育的情怀和精神,胡云腾提出四点意见:第一,对刑法分则的解释要追求长期主义。不要对刑法分则的解释今天修改、明天变动,或者今天提一个新概念、明天提一个新概念,解释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二,刑法解释学的著作文章要尽量简短。不必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要追求观点的深刻性和有用性,切忌搞长篇大论;第三,在创新的同时要保持语言的直白和通俗。在信息时代,可供参考的知识、收集知识的工具和方法越来越完善,著作文章要去繁就简,少一些套路化的语言和冗长晦涩的句子,让刑法分则的罪名问题更突出,观点更鲜明、更有用;第四,要重视案例研究方法,把案例当中的价值解释出来。不要迷信三阶层或四要件体系,关键是把实践中的问题把握准,结合信息时代的方法解释好刑法分则。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作视频致辞。贾宇首先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向王作富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深情的怀念。王作富教授从事刑法学教学科研70年,治学严谨、守正创新、著述丰硕,尤以刑法各论研究著称,是与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齐名的新中国刑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王作富教授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刑法各论领域深耕细作,提出了许多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并被司法实务广泛采纳。王作富教授在学术成就上著作等身、誉满学界,但他始终淡泊名利,保持谦虚的学者风范,真正做到了“学为人师,行为师范”,他是我们中国刑法学人心中一座永恒的精神丰碑。贾宇呼吁与会人员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深入研讨交流,以实际行动践行先生实务求真的精神,共同推动中国刑法学的繁荣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作视频致辞。作为王作富教授的学生,陈兴良教授讲述了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各论课程为其学术研究道路带来的深刻影响。王作富教授虽然没有关于刑法各论方法论的专门著述,但其精深的研究本身已经对刑法各论研究的基本方法做出了示范。陈兴良教授将王作富教授对刑法各论研究的主要贡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行为的定性;第二,强奸过程中被害妇女死亡后奸尸行为的定性;第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第四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第五,普通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王作富教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观点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理论中的通说,是王作富教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学术遗产。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教授以五个关键词为线索,对王作富教授进行缅怀追忆。第一个关键词是“致敬”。作为陈兴良教授的学生,林维教授在王作富教授与陈兴良教授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的师生情谊之中,读懂了学术的延续和传承。第二个关键词是“君子”。无论待人接物,还是面对荣誉,王作富教授都是一位温和谦虚的君子。第三个关键词是“经典”。王作富教授编写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是刑法学教材中的经典与典范。第四个关键词是“分论”。当前,刑法分论的理论产出对于实务而言依然供不应求。我们应当沿着王作富教授开拓的方向继续前行,在刑法分论这片“洼地”“蓝海”“富矿”中不断探索,产出更多丰硕的成果。第五个关键词是“实践”。刑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难题既是研究的根本方法,也是研究的价值所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对与会领导、嘉宾、同仁乘风踏雪而来表示诚挚的欢迎与感谢。沃晓静指出,王作富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其学术思想与学者风范已深深融入人大法学的血脉,成为学校宝贵的经验财富。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法治提出更高要求,时代的发展为法学的研究带来了全新课题。学校将更加坚定地支持法学学科的传承延续与发展创新:一方面要深入系统地梳理、研究王作富教授等前辈学者的学术思想,守护好学术传承的根脉;另一方面要勇于直面数字治理、经济安全、社会治理等领域出现的新型犯罪与刑法难题,运用新方法、开拓新视野、提出新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玉胜教授以《做人的楷模、治学的典范》为题进行发言。在做人方面,王作富教授始终为人低调、不事张扬,即使成就斐然也谦逊如初。对于学生,他如亲人一般关怀备至,总是耐心倾听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对于晚辈教师,他更是全力提携、悉心培养。在治学方面,王作富教授极为认真严谨,其百万字的著作皆亲手用笔撰写。他强调,研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要时刻反思自己的研究对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是不是有用,切忌空谈。他从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始终保持着学术探索的活力,一生都在不断思考和追问。韩玉胜教授将王作富教授评价为“学界旗手,高山仰止,一生磊落,无出其右”,呼吁后辈将王作富教授作为永恒的学习榜样。
回顾介绍王作富教授学术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对王作富教授学术思想进行回顾和介绍。在王作富教授的诸多著作当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四部著作: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论》,1988年出版的《中国刑法研究》,2002年出版的《刑法专论》与2001年出版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教授的刑法分则研究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讲求理论研究的实效;二是注重研究的服务面向;三是致力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四是深刻影响刑事立法与司法。喻海松强调,刑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价值,书斋之中的学问终究要到司法实践的田野去检验。这是中国刑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之中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更是中国刑法学教育未来进一步前进的方向。
《中国刑法分则实务丛书》重新编纂启动仪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肖中华教授对《中国刑法分则实务丛书》重新编纂工作进行介绍。作为刑法分则研究的先驱和老一辈的领路人,王作富教授一生著述丰硕,在刑法分则研究方面无人可以比拟。《刑法分则实务研究》是王作富教授的集大成之作,其特点可以被概括为“实”“新”“深”“准”四个字。这套丛书是目前中国篇幅最大的刑法分则研究著作,也是刑法理论界、实务界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分则的参考书、工具书,目前已经推出过5版。为继承和发扬王作富教授的学术遗产,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将启动《中国刑法分则实务丛书》重新编纂工作。本次修订将致力于传承王作富教授朴实实用的风格,力求坚持刑法通说,注重解释方法与归责立场,使理论直接服务于实践,避免陷入体系上的争论。项目负责人肖中华教授表示,第6版初稿计划于2027年完成面世,也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能对修订工作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学术研讨会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谢望原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冯军教授对王作富教授的刑法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其一,自觉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例如,王作富教授针对“犯罪有益论”指出,看待事物的方法与事物的本质不是同一问题,犯罪的本质是危害社会的恶,不会因观察角度的转换而变成有益事物。其二,自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王作富教授指出,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闭门造车却不了解实践,容易导致教条主义,而司法干部埋头于工作却不研究理论,容易导致经验主义,两者都应该绝对避免。其三,自觉地融入学术论争。学术研究不是孤独者的事业,只有自觉地融入学术论争,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才能启迪智慧、明辨是非。
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以《民企人员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侵害判断》为题进行分享。黎宏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实现了背信犯罪条款对公私企业平等适用,但国企与民企在职能定位上存在本质差异,对两类行为采取同一理解不仅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也与“同意无侵害”的原则背离。黎宏教授认为,民企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复杂法益,具体包含三个层面:直接法益则是“民营企业内部的委托信任关系”与“民营企业的财产”,间接法益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因此,一旦认定行为人以背信手段对公司企业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就表明该背信行为影响或者动摇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本罪即宣告成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围绕刑法各论研究,分享了学习王作富教授学说和思想的四点体会:第一,刑法条文的刚性约束与刑法各论研究的内敛特质。刑法分则具有相当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借鉴域外司法研究及判决时应当保持审慎和克制。第二,刑法各论研究的目的指引与功能导向。刑法各论研究不是对法条字面文义的直白叙述,而是目的指引下的内涵探寻与边界划定。第三,刑法各论研究的体系、逻辑与功能自足。刑法分则条文天然具有片段性、片面性、碎片性,但刑法各论的研究应当追求知识体系的统一性、逻辑的一致性、解决方案的妥当性与实用性。第四,刑法各论研究的实践导向与实践关怀。刑法各论研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我们应当继承王作富教授的学术风范,进一步回应、解答司法实践提出的新挑战、新需求,检视司法实践的规则塑造。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追忆了个人与王作富教授的相处经历。徐岱教授认为,王作富教授的学术研究深刻体现了其直面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拉近理论与实务的距离的学术担当。在资讯掌握不丰富的时代背景下,王作富教授重视案例搜集与分析,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积累了非常重要的素材。徐岱教授强调,在信息时代要利用各种数据平台所提供的资讯,发掘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并展开研究。徐岱教授列举了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几个“真问题”:轻罪治理背景下如何激活《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自洗钱行为的判断中如何避免重复评价;刑法分则中的“明知”该如何认定。这些议题均源于司法实践,亟须理论回应,是刑法分则理论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回忆了师从王作富教授的经历,对《中国刑法分则实务丛书》的重新编纂表示欣慰与支持。刘志远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面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现实需求,刘志远呼吁从战略高度出发,把对外国刑法分则的研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要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法(尤其是与网络犯罪、投资贸易、金融秩序等相关罪名)的研究。刘志远强调,要超越简单的中外条文比较,对外国刑法分则开展体系化的研究,并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刑法人的力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韩轶教授高度评价王作富教授作为新中国刑法学开拓者的卓越贡献,并对王作富教授学术思想的精髓进行了总结:在刑法解释上,王作富教授始终坚持兼顾社会的现实需求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上,王作富教授对分则条文的逻辑的编排、罪行的实质、法定刑的配置等均有深刻的思考;在个罪研究上,王作富教授深耕细作,其成果兼具理论深度与可操作性,直接回应并指导司法实践。王作富教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亦注重言传身教,将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胸怀家国的责任担当、淡泊名利的人品风范传递给后辈。纪念王作富教授不应该是一句空的口号,而是融入日常治学与实践中的自觉。
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认为各位发言人的发言颇具启发性,并提出了两个具体问题供与会人员思考:(1)刑法分则研究的体系性与实践理性相统一的问题。对于刑法分则中的重罪名,应当重视预备犯、不作为犯等修正犯罪构成在个案中的具体判断。对于刑法分则中的轻罪名,则应当重视个案中的从宽政策的运用;(2)刑法分则研究的体系性与中国的特色相统一的问题。就妨害安全驾驶罪等具体罪名而言,在我国存在行刑衔接机制的背景下,应当对“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引入保持审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回顾了王作富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的深厚渊源,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对王作富教授刑法分则研究的推进。结合个人在人大进修时聆听王作富教授授课的经历,石经海教授重点阐述了王作富教授在明知推定问题上的学术观点对其带来的深刻影响。王作富教授强调,明知推定要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且允许反证。结合司法实践中涉及“两卡”的帮信罪认定现状,石经海教授认为不能混淆过失与故意之间的界限,不能仅以行为异常、收入异常、流水异常或有所告知为由,认定借卡人对后续犯罪存在“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阐述了传承王作富教授学术精神的三个维度:第一,坚守良知与善心的学术品格。无论从事学术研究还是审判实践,都要坚守心中的正义。第二,恪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理念。以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制为例,可以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追问这一制度对裁判文书说理、对法官的执业思维是否存在潜在影响。第三,秉持与时俱进的学术态度。立足网络信息时代,既需要对典型的网络犯罪展开深入研究,又要关注传统犯罪网络化对刑法理论带来的新挑战。
第一单元 刑法方法论与解释方法
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主持。
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彭凤莲教授以《刑法解释“何以可能”与“何以必要”》为题进行汇报。刑法解释“何以可能”包含三个层面:(1)刑法文本为刑法解释提供了给定的对象;(2)刑法文本中蕴含刑法思想与价值取向,为刑法解释提供了空间;(3)刑法文本中蕴含刑法思想与价值取向,为刑法解释的可能性提供了立场。刑法解释“何以必要”同样包含三个层面:(1)刑法规范具有历史规定性;(2)刑法文本具有逻辑一致性;(3)把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个案当中时有解释必要性。最后,彭凤莲教授提出两点认识:(1)刑法解释应坚持立法者的立场,即立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2)刑法解释不等于对刑法条文模糊不清的语言加以解释,而是需要价值、逻辑、体系方面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原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以新野耍猴艺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为例,探讨了法定犯出罪的论证模式。一种是曲折型论证模式,即先认定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再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出罪。这种模式法律基础稳固、宣判的社会效果良好,但无法对行为以外的因素进行评价。另一种是直白式论证模式,即分析立法者的立法预期,将本就没有进入立法者“法眼”的行为利益直接归属给行为人。党建军建议在整体上完善刑法的出罪机制,扩充其结构要素,增强判决说理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志伟教授结合王作富教授在课堂上对受贿罪的讲授,分享了自己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罪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认定的研究心得。第一个问题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是判定此类受贿罪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既然“两高”在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已经表明立场,应当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理解为受贿罪的实质要件。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判定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下级或者被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刘志伟教授认为,目前学界的学说均存在不足,应当要求受托人必须认识到请托人在不确定的未来有请托自己谋取利益的可能性,从而与请托人明确提出请托事项的情况相区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灿平提出,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在刑法解释学与教育学中,融合综合思维与分析思维,融合综合方法与分析方法,形成系统的思维与方法。陈灿平从三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符合思维科学的规律。西方擅长分析实证,而中国擅长综合思维,将两条路径结合起来,才能够解决人类诸多的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第二,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趋向于分析思维,而历史唯物主义趋向于综合思维,同时坚持两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历久弥新的原因;第三,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方法论。陈灿平认为,要把刑法解释学和教育学做好,形成系统的思维与方法非常必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认定问题进行分享。王文华教授认为,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下,《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应当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法的认定标准进行限缩,避免对商业秘密罪打击面过大。具体而言:第一,要把握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本质;第二,动态审视商业秘密在大数据时代的形态变化,防止将一般的大数据泛化认定为商业秘密;第三,将不具有合法来源的商业秘密剔除出保护范围;第四,对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穿透的、实质的认定,合理限定处罚范围,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
中山大学法学院庄劲教授回忆了与王作富教授探讨盗窃罪“平和占有说”的经历。在王作富教授的引导下,庄劲教授查阅《词源》《辞海》《康熙词典》进行词源考证,发现“窃”在“盗窃”一词中作动词使用时,其含义可以引申为“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去取得”,从而有效回应了“平和占有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沿着这一思路,庄劲教授认为盗窃罪不仅可以去秘密化,也可以进一步去平和化,把盗窃罪理解为“不法取得他人的财产”,使盗窃罪成为财产犯罪的一般罪名,避免传统观点将财产犯罪看作平行体系可能带来的漏洞。
浙江大学法学院梁健教授阐述了王作富教授在刑法解释方法论上的核心特点:(1)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严守罪刑法定原则,将解释限定在文义的可能射程之内,保持必要的“边界感”;(2)解释的目的是促进和谐发展,必须基于良知与公平正义来解释法律,以“菩萨心肠”服务于国家法治;(3)注重解释的科学性和本质性,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揭示法律背后的真理。梁健教授强调,王作富教授的智慧既源于静心思考,也源于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持续互动。
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法学院高巍教授探讨了刑法解释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即《刑法》中的条款类型。传统解释方法不假思索地预设所有《刑法》条文均为规范性条款,并认为其具有规范效力,但《刑法》中亦可能存在非规范性条款。以《刑法》第347条第1款为例,其后段“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不包含一个具体、完整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规范性条款,而是表达立, 法者对毒品犯罪的强烈处罚愿望和负面评价的宣示性条款,其面向的是公众而非裁判者。
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指出,刑法方法主要指法官适用刑法的方法,包含两个途径,一个是法律解释,一个是漏洞填补。尽管刑法学界并不认可通过漏洞填补的方法适用刑法,但柳忠卫教授认为,法官可以以限缩的方式来填补刑法漏洞。关于刑法中的目的解释,柳忠卫教授分享了几点看法:(1)目的解释中的“目的”是指规范保护目的;(2)规范保护目的是立法者的目的(立法原意);(3)不仅刑法分则中每一个规定了刑罚的条款都有规范保护目的,刑法各章的目的和各节的目的也应当纳入规范保护目的的范畴之中;(4)规范保护目的的体系地位是构成要件阻却事由;(5)规范保护目的的功能是限制归责。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付玉明教授分享了自己关于刑法诠释学理论的思考。付玉明教授指出,司法实务中文本解释的弊端日益凸显,部分司法人员过度依赖法条与司法解释中的文字,甚至通过查字典办案。相较于传统刑法解释学的机械性思维,刑法诠释学立足主体间性,在刑法规范体系与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追求结论的合理性、妥当性与可接受性,更强调实质正义与个案正义。刑法诠释学的核心在于凸显法官的主体地位与中心地位,契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志军教授结合参与王作富教授《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编写的经历,着重阐述了王作富教授的刑法解释学理念:第一,重视文理解释的准确性。王作富教授强调,解释的准确性需以三重依据为支撑,即辞典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与判例依据,确保解释具备说服力。第二,重视体系解释的系统性。王作富教授反对在刑法解释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强调在解释特定罪名时要结合其他相关罪名,只有通过与其他罪名的辨析才能把问题说清楚。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振杰教授分享了自己学习王作富教授刑法解释方法相关著述的心得体会。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王作富教授强调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对于法定犯的解释需立足前置法规定;关于刑法解释的核心立场,王作富教授主张立足实务需求,解决具体案件争议,同时兼顾文本与社会现实,动态地解释刑法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关于刑法解释的具体方法,王作富教授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非对立关系,应根据解释对象灵活选择;关于刑法解释的边界,王作富教授认为刑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对于法内漏洞可以通过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而对于法外漏洞应当通过立法修订予以完善。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龙长海教授以《涉性相关犯罪定罪舆情争议的底层逻辑》为题进行报告。龙长海教授通过四个典型案例引出核心问题:就“PUA案”而言,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未引发舆情争议,而在“订婚强奸案”“未成年人强制性行为和解案”“事实婚姻重婚案”等案件中,却出现了实务界与公众的认知分歧。这些争议的背后是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龙长海教授认为,在涉性相关犯罪中,以“社会变化的性观念”为核心的预测可能性说更具合理性。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围绕行政犯的解释和判断理念展开分享。钱叶六教授强调:第一,量的区别只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区别的标准之一;第二,在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之上,还要从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刑法独立判断;第三,在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问题上要坚持规范目的判断,不能不加甄别、不加过滤地援用前置法的结论作为刑事法的结论依据;第四,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是违法的统一,而是合法的统一,行政犯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的判断,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围绕刑法分则研究的方法进行分享。樊文研究员认为,刑法分则研究需构建自身的分则法理,医事刑法、环境刑法、经济刑法、智能体刑法等专门研究都属于刑法分则的研究范畴,但“行政刑法”却是一个伪概念。刑法分则一般原理的研究需要与刑罚理论紧密结合,避免刑法沦为单纯的预防法。樊文研究员强调,法益解释是刑法分则主要解释方法和原理。针对法益归属在分则立法上的混乱现象,需要根据法益概念的逻辑进行体系化的建构,并对超个人法益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法理上的严格论证。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蔡桂生副教授分享了两点学习体会。第一,分则侧重文义和罪刑法定,总则涉及目的与解释方法,当前学界对目的解释(如穿透式审查、规范保护目的)的分歧正在减少;第二,法益保护局限在自然耦合的报应论的基础之上,可能使自然灾害、野生动物侵害均纳入处罚的范围,导致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学界应当对二战前后的法益学说进行系统梳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陈少青副教授指出,当前刑法解释学呈现出三方面的内在张力。其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张力;其二,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张力;其三,理论革新与实务惯例的张力。陈少青副教授认为,理论是对实践的汇总与提炼,但在审慎对待公众认知与司法惯例、避免“知识”与“常识”脱节的前提下,也应通过体系性与目的性思考引导革新。
第二单元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个罪适用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原编审白岫云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志祥教授以《刑法教义学:基本特征、解释方法与思考方法》为题进行分享。王志祥教授认为:第一,刑法教义学的核心目标是解释现行刑法规范,方法论前提是尊重刑法规范、通过解释方法弥补刑法规范的不足,不能续造刑法规范。第二,刑法解释方法中的补正解释仅限于补正刑法规范表述中的文字错误,应当规避司法机械主义与解释万能主义。第三,刑法教义学的思考方法需严格遵循“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防止类推入罪,维护罪刑法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莫开勤教授围绕轻罪立法扩张背景下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发言。莫开勤教授指出,我国近三十年的刑事立法持续处于犯罪化进程中,增设轻罪与入罪门槛降低导致处罚范围扩大,带来了司法资源过度消耗、社会治理成本增加及犯罪附随后果严峻等问题,冲击违法与犯罪的二元模式。莫开勤教授主张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融入定罪量刑,在轻罪案件中从严把控入罪标准,并尽可能在立案与审查起诉阶段实现出罪。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介绍了王作富教授前瞻性的学术思想及其对当下刑法完善的启示。彭文华教授聚焦当前轻罪治理的困境,指出:第一,我国刑法体系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定上逻辑混乱、供给不足,导致司法部门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难以开展有益探索;第二,轻罪与重罪缺乏法定的区分标准,影响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落实。彭文华教授认为,应该从总则到分则对刑法进行体系化修改。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张爱艳教授系统梳理了药品犯罪的立法演变与司法适用。张爱艳教授指出,药品犯罪相关立法历经多次修改,总体呈现出犯罪圈扩大、入罪门槛降低的趋势。张爱艳教授由“陆勇案”切入,肯定了2019年《药品管理法》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转而将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并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做法,张爱艳教授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既偏离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也偏离了《药品管理法》相关禁止性规范保护公众健康的规范目的。张爱艳教授强调,在药品犯罪领域必须重视前置法的规范目的,避免刑罚的不当扩张。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王海桥教授探讨了刑事政策在刑法解释中的定位与适用。受王作富教授启发,王海桥教授主张将刑事政策的解释作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外的“第三条道路”。王海桥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上,可以进行更精细化的把握,例如对青少年恶行犯罪“宽中从严”,对特定情境下的涉黑涉恶犯罪“严重从宽”。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知识产权犯罪惩罚力度、冒充军警人员的解释问题,王海桥教授也发表了见解。
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杰教授以《论风险社会民营企业创新行为的司法包容》为题进行分享,提出要以司法包容对冲民企创新法律风险。司法包容不同于司法的谦抑,也不同于司法入刑的谨慎,而是要允许民营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功过相抵”。张杰教授提出了民营企业创新法律风险的四个考察维度:技术价值中立、重视创新动机、关注特殊领域、区分后果类型。在司法包容的实现路径上,要慎用“倒查”以稳定企业预期,厘清民事、行政、刑事界限,探索建立单位立功、企业认罪认罚等制度,以司法创新引导社会形成保护企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彬教授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袁彬教授强调,普通发票的功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存在重叠。当前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日趋严格,而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却相对宽松,从而形成罪刑倒挂现象,背离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袁彬教授认为,应当从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情节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制,而非从虚开行为本身入手进行限制,以维持罪名间的平衡。
山西大学法学院于阳教授以《“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下行贿案件的审查判断》为题作主题汇报。于阳教授认为,应当将具有对向性特征的受贿、行贿行为置于统一视野进行一体考察,全面把握贿赂犯罪的主客观行为表现,有效打破双方主体的攻守同盟状态,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结合“纪某行贿案”“杨某昌行贿案”两则指导性案例,于阳教授对行贿案件的查处思路提出了四点看法:(1)同步打击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2)提升规范适用的针对性;(3)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4)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领域、危害后果、退赃退赔情节以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实现精准惩治。
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以《宽严相济政策的刑法的解释功能》为题进行汇报。关于宽严相济政策的价值,欧阳本祺教授认为其与改革开放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法治国模式下的刑事政策,而后者则属于前法治国模式下的斗争策略。关于宽严相济政策如何进入刑法的解释体系,欧阳本祺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只能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发挥作用,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既要警惕刑事政策驱动下的类推解释,也要避免陷入将刑事政策完全隔绝于司法之外的“李斯特鸿沟”。欧阳本祺教授主张借鉴罗克辛的理论,将目的理性与刑事政策引入解释体系,实现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贯通。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分则适用中的若干要点。第一,应该准确全面理解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包含宏观、中观与微观政策三个层面,均对刑法分则研究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二,要准确把握宽严的对象。既要考虑到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又要考虑犯罪形势、趋势和犯罪结构,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的危险性以及预防的必要性。第三,紧密结合罪刑均衡原则。“宽”和“严”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是比较以后得出的结论。第四,紧密结合生活实践。刑法解释特别是分则罪名的适用解释,不能光见教义不见生活。第五,积极运用“但书”条款进行出罪。“但书”是独立的出罪事由,不应该将其理解为罪量的概括性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李立众副教授在总结点评中,系统梳理了本单元各位学者的核心观点:王志祥教授肯定了刑法教义学的地位;莫开勤教授在轻罪扩张背景下主张增加轻罪的出罪可能;彭文华教授认为制定新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张爱艳教授对药品犯罪的立法演变与司法适用进行梳理;王海桥教授将刑事政策解释作为“第三条道路”;张杰教授倡导以司法包容对冲民营企业创新风险;袁彬教授揭示了虚开发票犯罪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处罚悖论;于阳教授探讨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司法贯彻;欧阳本祺教授认为刑事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影响刑法的适用;张亚平教授讨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分则罪名适用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彭雅丽副教授提出了两个具有探索性的想法。其一,在重新制定刑法典的时候,能否像英国刑法一样只设立最高刑而不设立最低刑,通过专门的量刑委员会动态改变各个罪的量刑指南,保证量刑区间紧跟时代发展?其二,在企业犯罪和环境犯罪等情形中,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否激活赦免制度,允许行政官员以个人名誉为特定行为人担保?
第三单元 个罪解释及适用的难点问题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陈璇教授主持。
山西大学法学院张天虹教授结合两则性犯罪实务案例,探讨了个罪解释与适用的难点。针对“浴室猥亵案”,张天虹教授认为不能简单比照强奸罪对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进行解释,应当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双重角度进行考察。若行为人因被害人醒来并反抗而停止猥亵,应评价为“有猥亵而无强制”,行为人应受到治安管理而非刑罚处罚。针对“按摩店口交案”,张天虹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将“口交”扩大解释为“卖淫”的观点有待商榷。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以《场景因素对个罪解释的影响》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刑法解释具有双重结构。针对法条文字的文本解释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与统一性,针对案件事实的适用解释旨在将规范具体应用于个案。第二,场景因素在个罪解释中不可或缺。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景、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是影响个罪适用解释的变量因素。第三,场景因素在个罪解释中会通过价值判断和目的导向、类型思维等特定机制,渗透性地参与到个罪的适用解释当中。第四,场景因素对个罪适用解释中大小前提的建构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探讨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增设从重处罚情节后,引发的《刑法》与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适用冲突。陈伟教授认为,立法中的“从重”是法定刑幅度内的从重,而司法解释将类似情节用作降低入罪门槛或升格法定刑的“加重”情节,可能导致行贿罪处罚在实践中重于受贿罪,有违罪刑均衡。陈伟教授强调,行贿与受贿存在本质差异,对行贿罪的处罚不宜重于对受贿罪的处罚。应坚持立法优先,避免因规范冲突导致“要么不移送,要么处罚过重”的实践困境,以维护处罚的妥当性与罪刑内在均衡。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本欣教授围绕辅助驾驶场景下制造商过失致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分享。朱本欣教授对学界既有的五种学说进行了评析:第一种主张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第二种主张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第三种主张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第四种主张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或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第五种主张增设新罪。朱本欣教授认为,制造商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制造商责任属于业务过失而非生活过失,归根结底是产品责任的问题。考虑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刑点低、刑事责任重,为鼓励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科技的发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进行规制。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郭泽强教授聚焦刑法中通用词语的解释问题,进行了类型化分析:(1)关于主体的词语解释应当保持统一;(2)关于主观方面的词语解释在总则与分则、不同罪名间存在较大变化;(3)关于客观方面的词语解释最具差异性。郭泽强教授认为,词语解释应遵循五大原则:(1)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2)注意文义解释的优先性;(3)注意体系解释的协调性;(4)注意历史解释的参考性;(5)注意目的解释的指引性。刑法通用词语的解释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过程,应当“始于文义、忠于体系、照应目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科教授探讨了不同受贿犯罪类型之间构成要件区分的实践难题。刘科教授指出,一般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斡旋受贿中“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利用影响力”三者界限模糊。三者的区分关涉定罪与量刑,但实践中却缺乏明确标准。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者的区分,单纯依据双方职务上的高低进行区分可能引发争议,亟需提出一个公众认可且能普遍适用的规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分同样是复杂但重要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伟珂教授以《从商事理念的角度看经济犯罪的解释》为题进行分享。张伟珂教授认为,商事的理念与民事的理念存在区别:(1)商事交易具有整体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欺诈、商业诈骗时,不能考虑仅仅关注跟损害结果相关的单次行为,而要将单次行为置于交易的整体性与连续性中考察。(2)商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对于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能会否定民事欺诈的存在,并对诈骗罪的认定产生影响。(3)商事活动具有经营属性。对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进行解释时必须紧扣行为的经营属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剑波教授探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与《刑法》第353条的行刑衔接难题。通常的观点是,当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时,可以只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是否满足这一条件的判定,学界又形成了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侧重行为后果,认为只有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基本犯。但这种观点将本罪推向了结果犯的范畴,与罪状表述相悖。第二种观点侧重行为频次,认为非持续性、非频繁性的行为可不予刑事追究。但这种观点与司法解释将“多人”“多次”作为加重情节的规定存在冲突。如何限缩本罪成立范围,需要学界继续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浩文教授以证券犯罪为样本,就如何继承王作富教授的学术品格提出三点看法:第一,真问题要从实践中得来。在国家实施金融强国战略的背景下,新型证券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特别是亏损时如何判处罚金)等难题亟待理论回应;第二,要注重理论的可操作性。以消息被市场吸收的时点作为认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时点,或许符合经济学上的原理,却不具备可操作性。第三,要注重刑法理论的坚守。在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时要坚持罪责一致的原理,妥当处理被动知悉或偶然知悉的情况。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帅副教授回顾自己行刑联动的研究历程。其思考始于逃税罪中行政处罚阻却刑事责任的问题,由此提出刑法要保持住基本的克制,来反向促使行政法功能的充分发挥。随后,通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分析,王帅副教授将观点进一步推进,主张刑法的克制还需考量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来反向促进行政法充分理性发挥功能。最后,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研究中,面对行刑规范表述一致的难题,王帅副教授尝试在司法检察的框架下,从程序意义上进行行刑联动的探索。王帅副教授强调,要从分则提取问题,尝试提出理论,再回到分则罪名检验能否适用,实现理论的螺旋式的上升。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付立庆教授针对张天虹教授提出的两个案例进行与谈。对于“按摩店口交案”,付立庆教授支持张天虹教授的观点,认为在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较重的背景下,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中对“卖淫”一词作差异化解释是必要且合理的。对于“浴室猥亵案”,付立庆教授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对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应与强奸罪保持一致,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不宜将本案中的行为仅作行政违法处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冉教授概括了本单元讨论的三个核心议题:第一,面对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旧问题,现有的刑法理论能否完美解释。第二,刑法在整个社会治理中的定位是什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第三,如何从功能主义视角,对“积极刑法观”“轻罪治理”“以刑制罪”等观念进行思考。闭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强调了王作富教授崇高的人格风范对后辈为学为人的深刻影响。刘仁文研究员高度评价本次的研讨会主题,认为刑法分则研究对于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关键意义。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刑法总则的国际差异较小,而刑法分则在罪名设置、罪状描述、刑种、法定刑等方面极具本土特色,不仅对于公民个人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在国际上讲好中国刑法故事意义重大。他认为,深化分则研究必须结合总则,并加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社科刑法学的融合。继承并推进王作富教授开创的学术道路,是对其最好的纪念。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教授代表中心向与会专家学者在大雪天如约而至表示衷心感谢。时延安教授强调,重温王作富教授等老一辈学者的教育和学术思想,对于学科建设和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至关重要。知识可能在不断迭代,但治学思想是永恒的。时延安教授呼吁刑法学界进一步加强交流,在交流中对自身的学识、学养和理念进行更新和升华。
1947年1月生,1982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到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1991年5月起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
丛书总主编: 赵晓耕,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出版年:2022年 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