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宏杰,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国家示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兼任教育部教学信息化与教学方法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指导专家;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哈佛大学、马赛大学、拉普兰大学等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与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与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
来源:《政法论坛》2021年第1期;责任编辑:于贺清。
(《政法论坛》2021年第1期封面)
摘 要:在“刑民不分”的前现代法律中,“不知法不免责”之“法”,主要是伦理法、民商法,“责”则主要是采客观归责的侵权责任。而在“刑民有别”的现代法律中,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法益保护和不法制裁的部门法层级结构和比例分配所决定,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以前置法的规范评价为核心,相应地,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认识乃主观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是故,违法性认识错误实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仅指前置法不法性认识错误,系事实错误范畴;广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则指传统的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系法律错误范畴。前者决定故意的有无,后者影响责任的轻重。实践中,两者均得或者依据裁判规则进行推论,或者运用刑事推定进行认定。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 前置法不法性认识 刑事违法性认识 司法认定
一、共识前提:“不知法不免责”的正本清源
二、教义发掘:违法性认识的规范展开
三、司法认定:违法性认识的刑事法证明
四、结语:走向现代刑法
1947年1月生,1982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到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1991年5月起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
北宋有名士大夫苏洵、苏轼、苏辙(简称“三苏”)的法律思想,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六卷中就......
出版年:2020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