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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认识不一致。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纷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基本逻辑。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进一步本土化的问题。对此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管控冲突的烈度,重新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使之实现从“案件处理机制”到“案件查明机制”的转型;二是管控冲突的范围,为“协商”施加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中外法学》,张宁选辑) |
1947年1月生,1982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到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1991年5月起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
北宋有名士大夫苏洵、苏轼、苏辙(简称“三苏”)的法律思想,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六卷中就......
出版年:2020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