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宏杰,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国家示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兼任教育部教学信息化与教学方法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指导专家;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哈佛大学、马赛大学、拉普兰大学等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与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与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
来源:《法商研究》2020年06期;责任编辑:田国宝。
一、引言
二、刑法法益的生成机理:
宪法指引与规范确认
三、刑事立法规制:
形式理性规则与实质理性规则相结合
四、刑事司法规制:
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
五、结语
1947年1月生,1982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到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1991年5月起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
北宋有名士大夫苏洵、苏轼、苏辙(简称“三苏”)的法律思想,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六卷中就......
出版年:2020年 10月